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实验室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科研、研发和生活秩序,保障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和学校的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精神,并结合我校实验室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实验室安全教育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实验室安全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实施安全教育及管理;引导师生员工树立重视安全,积极查找安全隐患的观念,并能正确处理实验室安全突发事故,减少和控制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危害和影响。
第三条 校科研生产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实验室安全教育工作的组织、指导与检查,及时解决实验室安全教育工作中的突出问题,表彰奖励在实验室安全教育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实验室安全教育管理,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层层落实责任制度。院(系、所)指定一名领导主管实验室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学生工作处负责指导、协调本科生的思想教育,开展专题教育和舆论宣传。研究生、博士生的安全教育由导师负责。职能部门与各单位应相互配合,加强管理。
第五条 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办公室代表学校科研生产安全管理领导小组与各学院、学院与各实验室、实验室与实验人员层层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切实将安全责任落实到位,落实到人。
第六条 实验室安全教育包括思想教育、法制教育、安全知识教育、安全技能教育以及预防教育等。其中,以预防教育为主,并结合事故发生后的应急处理教育,本着保护人员、减少损失、明确责任及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好实验室安全教育工作。
第七条 实验室安全预防教育的内容,包括防火、防爆、防毒、防触电、防盗、防泄密、防溢水、安全地使用各种仪器设备、环境污染的避免与消除、以及事故的处理与自我保护等。
第八条 实验室安全教育的形式,可采用开设教育讲座,参观展览,观看影视片,建立安全教育宣传网站,举办知识竞赛,印制实验室安全手册,进行安全管理和技术培训,组织突发事故模拟演练及其他形式。
第九条 各院(系、所)要把安全法律法规、安全知识、安全制度、操作规程、以及实验室事故应急预案等内容列为业务学习的内容之一,纳入相应的工作计划和教学计划中。不断加强师生员工履行实验室安全义务的自觉性,提高实验室安全防范与自我防范的能力。
第十条 实验室安全教育除对全体教职工进行教育外,对重点工种、重点部位人员要进行重点教育,对持证上岗人员还要定期进行考核。.新进实验室人员及学生必须先接受安全教育培训,进行紧急突发事故处理方法、自救互救常识以及紧急电话(如110、119、120等)使用常识的教育,掌握基本安全知识和技能后方可进入实验室工作、学习。因工作需要换岗的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再教育培训。
第十一条 实验室安全教育应讲求实效而不流于形式。要根据具体对象、专业,制定适合各自特点的教育与培训计划;组织学习本单位或外单位事故案例,弄清事故原因和教训,并联系实际制定加强安全工作的措施。根据需要制作适应本实验室的安全教育片,以直观形象的图片、通俗易懂的语言、具体详实的数据和生动的案例,向新进人员及学生进行实验安全基本常识、安全原则教育。
第十二条 实验室根据各自特点制定的安全条例和安全操作规程等安全管理制度,应张挂宣传并由专人负责予以监督执行。
第十三条 学生的安全教育除了结合专业实验安全教育外,还应根据青年学生的特点开展,从学生入学到学生毕业,在各种教育活动和日常生活中,特别是节假日前适时进行,并善于利用发生的安全事故教育学生,防患于未然。
第十四条 教职员工的实验室安全教育应结合岗位工作的特点开展,每学年定期组织实验室安全学习及突发事故的模拟演练,并将实验室安全教育与管理情况纳入年终考核的范围。
第十五条 承担涉密科研项目的实验室,应经常对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保密安全教育,定期对保密工作的执行情况进行认真检查,杜绝泄密事故。
第十六条 各院(系、所)每学期应制定学期的实验室安全教育和培训计划,并报送学校科研生产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备案;学期末根据实际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并将实际完成情况报告科研生产安全管理领导小组。
第十七条 对未按本规定进行安全教育的,对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发生安全事故的按“厦门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中的事故处理与奖惩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厦门大学科研生产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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