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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学院贵重仪器设备开放使用收费暂行管理办法

2018-11-21 01:54 发布人:root
第一条  为促进我校贵重仪器设备的开放共享,调动教学、科研及仪器设备管理人员的积极性,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及《厦门大学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厦大设备〔2003〕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单价人民币10万元(含)以上的用于教学、科研、科技开发的仪器设备(以下简称“贵重仪器设备”)。
 
第三条  贵重仪器设备实行开放共享、有偿使用、分类收费的管理原则。但由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单位用于教学、仪器培训、仪器调试或功能开发的,不进行收费。
 
第四条  由各类经费采购和其他渠道进入我校的贵重仪器设备,其所有权均属于学校,学校有权统筹管理和使用。
 
第五条  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单位应本着互助协作的精神,开放服务,提高使用效益。其中:
 
1、由学校出资购置的仪器设备主要向校内教学、科研、科技开发开放服务,在有余力的情况下向社会开放;仪器设备管理单位提出开放度及收费意见,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实验办”)组织相关仪器设备管理专家审议并签署意见后、经分管校长同意、财务处备案并报物价管理部门批准后执行;
 
2、由各单位自筹经费购置或接受赠送的各类仪器设备,在满足为本单位服务的前提下,应积极对外开放;由各管理单位提出开放度及收费意见,经本单位相关专家审议、院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实验办,由实验办按前述程序报批;
 
3、由个人横向课题经费购置或接受赠送的各类仪器设备,在满足为本课题组服务的前提下,鼓励对外开放;由课题组提出开放度及收费意见,经院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实验办,由实验办按前述程序报批。
 
第六条  收费项目一般由开机费、材料费和机时补贴费组成。各学院可根据各类贵重仪器设备开放使用情况制定收费标准,并按开机费、材料费、机时补贴费分类列报。
 
1、“开机费”为仪器设备折旧费率×使用机时数,一般仪器设备的折旧年限暂时定为8年,特大型仪器设备的折旧年限另行规定。
 
仪器设备折旧费率=仪器设备账面价值÷(折旧年限×规定年使用机时)   。
 
2、“材料费”包括与检测相关的机组用房的房租、水、电、一次性消耗材料及易耗品折旧费等费用。
 
3、“机时补贴费”依据具体仪器设备运行状况、开机时的辅助工作量及工时费等因素决定,一般按校工程技术人员每小时平均工资的三倍收取。
 
第七条 对校外服务时,凡国家或省市物价管理部门有相应统一收费标准的,按统一收费标准收费。
 
第八条  若收费标准因贵重仪器设备老化使用率较低,或因试验用的一次性材料、易损件、水、电、房租等价格上涨幅度大而需要调整的,管理单位可提出收费价格变动申请报告,经管理单位负责人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实验办,由实验办按程序报批。
 
第九条  财务管理上实行学校统一领导、校、院两级管理、收支分离、集中核算的原则。
 
1、每季度(或每半年)各学院将测试费收入汇总报实验办,经实验办对各类资金项目审核并签署意见后,送财务处进行分类管理。
 
2、财务处依据学院财务人员出具的测试费收入汇总表及所需返还的各类资金项目清单进行管理,并以院为单位建立仪器设备开放使用收支明细账、发放相应的专项经费卡。
 
3、对校内服务时
 
(1)收取的“开机费”和“机时补贴费”上缴学校作为贵重仪器设备开放运行预研基金专款;贵重仪器设备开放运行预研基金的分配与使用办法另行规定。
 
(2)收取的“材料费” 全额返还各提供测试服务的学院,作为相关的机组用房房租、水、电、一次性消耗材料及易耗品折旧费等项目开支经费。
 
4、对校外服务时
 
(1)收取的“开机费”上缴学校作为贵重仪器设备维修、零部件更新、环境维护的专款,由实验办统筹管理;
 
(2)收取的“材料费”全额返还各提供测试服务的学院,作为相关的机组用房的房租、水、电、一次性消耗材料及易耗品折旧费等项目开支经费;
 
(3)收取的“机时补贴费”全额返还各提供测试服务的学院,其中学院可提取不超过30%的经费,其余经费作为测试人员的超工作量补贴。基本机时标准参考《厦门大学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在学院制定的实施细则或办法中按仪器类别规定。
 
5、需由厦门大学分析测试中心出具CMA章的,样品测试必须通过质量管理体系流程,测试费用由厦门大学分析测试中心收取,并负责上缴学校财务处。其中收取的“材料费”“机时补贴费”全部返还提供测试服务的学院,其用途分别按第九条第4款(2)、(3)项管理;出具CMA章加收的费用返还厦门大学分析测试中心,作为该中心管理体系有效运行及业绩奖励费等项目开支经费。
 
第十条 仪器设备共享服务时,用户凭填写完整的“委托分析测试登记表”,向学院(厦门大学分析测试中心)财务人员办理缴费手续。机组人员不得擅自减免收费,不得私自收取现金。各学院(厦门大学分析测试中心)收到测试费后应及时上缴学校财务处。
 
第十一条 为提高管理效率,最大限度地方便广大用户,各服务单位应以校内服务优先为原则,根据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收费实施细则或办法。
 
第十二条 实验办每年对各单位贵重仪器设备共享开放服务过程中的成功经验与存在的问题进行总结,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由各学院提出获奖机组及人员候选名单,实验办组织相关单位领导和专家进行评审,表彰奖励在贵重仪器设备共享开放服务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严格按规定执行,尽可能优先保证校内共享需要;严禁无故拖延或拒绝完成测试任务,严禁违规私自承接测试任务。
 
第十四条 实验办将利用新的“在线管理服务系统”统计贵重仪器设备的有效使用机时,并设立贵重仪器设备开放服务收费管理监督信箱,接受各相关人员咨询与监督。如发现违规事例,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追究其行政、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实验办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厦门大学贵重仪器设备开放使用收费管理办法》(厦大资产〔2001〕6号)同时废止。